行政赔偿范围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65页(453字)
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相对方只能对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的事项行使赔偿请求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国行政赔偿范围为:(1)人身权因下列情形受到损害: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财产权因下列情形受到损害: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3)下列情形排除国家赔偿责任:①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