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66页(493字)
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一般来说,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给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及致害的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但下列几种情形较为特殊:(1)共同侵权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2)授权行政侵权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3)委托行政侵权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给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5)经复议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