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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送达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71页(391字)

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期限、形式将行政行为通知到利害关系人的制度。根据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送达主要有以下几种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指行政机关自行直接向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不接受送达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制作送达记录,记明有关情况,将送达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或其他法定处所。(3)补充送达。这是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草案)规定的一种特别送达方式,指送达至居所不能交付受送达人的,可以将文书交付有辨别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4)代收送达。(5)邮寄送达。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回执信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回执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6)公告送达。相对人人数众多,或者送达地址不明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公告通知。(7)电子方式送达。指行政机关以电报、电话、专线电报或图文传真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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