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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93页(244字)

指在对构成审判基础的事实认定上,根据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或只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无须经法官依职权调查,即认定为真实。“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的对称。为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通常适用于民事诉讼,但在一定条件下,亦适用于刑事诉讼。即只要控诉方提出的犯罪事实、证据,经法庭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以及双方的辩论,认为已无合理怀疑,法官无需再调查核实,即可认定为真实。甚至只根据被告人的认罪答辩,不经正式法庭审理就可据此宣告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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