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95页(540字)
一般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着作人身权之一。一般来说,只有作者本人或取得作者授权的人才能对作品进行修改,他人未经作者授权,不得擅自修改作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因为作品任由他人修改,很可能会歪曲作者原意,给作者人格和名誉带来损害。必须指出的一点是,修改权不是绝对的。例如,编辑对文稿中的笔误做更正,对语法错误进行改正等,就是法律允许的。还须指出的是,实践当中存在着作者无法行使修改权的特殊情况。例如,作者向报刊投稿,由于报刊稿件时间性强,加之版面安排、篇幅限制等因素,如果任何改动均要由作者做出的话,必将影响报刊的出版发行。因此,中国着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加工,但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就是说,法律规定报刊有修改稿件的权利,但不得滥用,不得有涉及内容的增删,更不能造成对稿件原意的歪曲。再如对已出售的美术作品,美术家行使修改权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已出售的作品,作品原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购买者手中,美术家要想行使修改权,只有征得购买者的同意,才能修改作品。从另一个方面看,如果购买者擅自修改作品,再把它公开转卖或展览,作者就有权根据着作权法所赋予他的修改权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