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96页(109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其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指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指其实收的股本总额。注册资本须齐备下述特征:①必须载于公司章程;②必须在公司成立时筹足,但外商投资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是出资人认缴的资本总额;③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④应当经过登记。(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①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公司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所谓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的“证明文件”,主要指公司登记申请人经由验资机构向我有关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用以佐证其拥有合法并足额注册资本状况的“验资注册资本报告书”。“虚假的证明文件”,则是指以伪造、变造、挪用、欺骗等手段获得的不能反映其真实资本状况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此获得假验资单,等等。②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所谓“其他虚假手段”,是相对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手段而言。主要指既未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又虚报了注册资本的情况。本罪是实害犯,除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外,要构成本罪,还必须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者。所谓“数额巨大”,一般指虚报注册资本额度占据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30%者;“后果严重”,一般指公司骗取登记后不能开业,或在交易中资不抵债,致公司股东或债权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抑或引发重大涉外诉讼、有损中国公司商誉的;“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指因虚报注册资本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警告处罚、责令其添补注册资本后再次虚报的。(3)本罪的主观不法要素是故意犯,且其行为人一般具有骗取公司登记的确定目的。因不懂验资作价的行情或方法,而过失地出具了不真实的注册资本证明、并取得公司登记者,不能构成本罪。对此情节,可以酌情给予有关经济行政处理。(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58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