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10页(501字)
指对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登记造册。是公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必经法律程序。选民登记程序可以对公民的选民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登记机关对依法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准予登记,并发给选民证,作为选民参加选举的法定凭证。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不经过选民登记程序不得参加选举,选民登记是一种法定的确认选举权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