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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26页(399字)

因故对案件不能按原定日期开庭审理,或者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因某种情况推迟继续审判的时间,待影响审判活动进行的原因消除以后,再开庭继续审理案件的诉讼行为。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对此做了规定。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不完全相同。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第一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在中国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情形是:(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4)需要调取新的证据;(5)需要重新鉴定;(6)需要勘验;(7)需要补充调查的;(8)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均适用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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