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35页(462字)
国际法上指各国或多数国家法律共有的准则。第一次出现于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第38条,该条规定,法院应依国际法裁判争端,裁判时应运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为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又作了同样规定。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审判的准则之一,主要目的是从国际条约或惯例中都找不到适用的规范而无法裁决时作为变通办法适用。关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具体内容,至今仍存在各种不同见解。除各国法律共有的原则这一比较普遍的看法外,还有指一般国际法原则和指“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两种主要的主张。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分别认为一般法律原则是普通法原则或罗马法原则。各国学者经常列举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公平、诚实信用、约定必须遵守、时效、默认同意、尊重既得权、禁止反言、后法优于前法、司法程序原则等。对一般法律原则是否属于国际法的渊源,在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般法律原则在国际关系上和在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的判决或裁决中很少适用,因此在国际法中不占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