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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0页(481字)

公证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是设立遗嘱的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公证由遗嘱行为发生地或遗嘱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嘱是单方正式法律行为,申请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遗嘱草稿等。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应严格审查遗嘱人的身份、行为能力、设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公证机关应当依法出具遗嘱公证书。遗嘱公证必须保密,列为密卷单独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当采用公证形式。遗嘱公证对保护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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