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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3页(399字)

指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这种移送并非管辖权的转移,而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案件的移送。移送必须具备3个条件:(1)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如果移送的案件移送错了,法律规定也不能将案件退回,或者再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而是由受移送的法院报告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由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只能在对案件审理之前,或者当事人对管辖提出正确异议之时移送。如果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异议的,就不宜进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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