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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5页(828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但与这些方法危害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以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或某几个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是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及多数财产的安全,其行为一经实施,犯罪后果的严重性与广泛性往往为犯罪分子所难以预料和控制。但行为人以其他危险方法毁损自己的财物,或者其行为仅为杀死、伤害特定的人或破坏特定的财物,不足以或尚未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本罪。(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害程度相当或相同,如制造、贩卖毒酒、有病菌的肉食、假药、大面积散播疫及其他传染病菌种、驾驶机动车向人群猛撞、私设电网等等。法律不可能列举穷尽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危害形式,因此,刑法在明文列举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行为方式之后,以“其他危险方法”作概括性规定,但在具体认定这一罪名时,应当严格掌握危害公共安全这一本质特征,不能任意对“其他危险方法”作扩大概括。(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修正案(三)第1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刑法》修正案(三)第2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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