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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59页(882字)

又称“国会”,通常指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机关。即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议会起源于中世纪英国的封建等级代表会议。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正式确立议会制度,其后,美、法等国相继采用,即发展成为近代意义上的议会。“议会”一词的得名,来自于“疯狂议会”,它是指在1215年,英国贵族、诸侯、联合教士、骑士和市民出于对国王的强烈不满,迫使国王约翰(1199-1216在位)签署了《大宪章》,规定国王非经“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主征收额外税金。1258年国王亨利三世召开大会议,要向贵族筹款,诸侯们全副武装出席会议,拒绝国王的要求。1265年担任摄政王的贵族革新派领袖蒙福尔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重新召开议会,除了大贵族、大主教照例参加外,还推选骑士、市民代表参加会议。从此,资产阶级作为市民代表,开始参加议会,并使议会成为等级代表机关,握有对国王财政收支的监督权。1295年爱德华一世再度扩大议会参加者的范围,准许平民代表参加。1414年亨利五世在位时,议会除掌握财政监督权外,还初步掌握了立法权。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斗争中取得胜利。第二年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议会又通过了《王位继承法》,这些法律赋予议会以立法、决定财政预算、决定王位继承、监督行政管理等权力。从此,议会就从中世纪代表封建领主利益的、供国王咨询的机构变成了资产阶级利益的最高立法机关。整体来说,议会有下列职权:(1)立法权。议会作为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有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2)财政权,亦称财政议决权或财政监督权。为了监督政府切实执行预算案,许多国家专门设立审计机关。(3)监督权。主要有:信任投票权、质询权、弹劾权、调查权等。(4)选举权、提名权或同意权。各国议会一般都设置常设委员会,在议会开会期间协助议会进行工作。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有称议会的,但其性质、组织和活动原则均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不同,一般采取议行合一的国家体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受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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