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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故意销毁财会资料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69页(49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隐匿或者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保存管理秩序。(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行为之一:第一,实施了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二,实施了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犯罪既遂规定性上,本罪是实害犯,要求实际危害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既遂)。(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地毁弃了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者,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62条之一规定,对犯本罪的自然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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