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79页(242字)
指土地所有人为土地或家用缺少必需的用水或非经支付巨额费用不能得到水时,以支付相当补偿金的办法,向有水的邻人请求用水或取得部分泉、井的权利。该权利主要规定于瑞士民法典,以保障居民正常生活为目的而由法律直接赋予土地所有人以取得水的权利,同时,直接规定了水的所有人必须转让水、泉的义务。但是,行使该权利时,应当首先照顾转让义务人的利益,由取得水的权利人支付一定费用于义务人。如果情形发生变化,如水源变化等,则转让义务人得请求相应变更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