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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80页(624字)

又称“使用价值权”。对他人之物以进行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传统民法中的物权类型,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由诸多物权种类组成,具有固有法的特性,具体种类和内容因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而有很大的区别。中国民法中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采矿权、渔业捕捞权、草原使用权等。用益物权产生的原因,最初是因为社会物质比较匮乏,而且财富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其他人难以取得物的所有权,而只能以取得物之用益物权来满足其社会生活或生产的需要。在当代社会中,土地等不动产仍然是稀缺的资源,为了能充分地利用资源,并节约所有权人的劳动成本,所有权人通过获得使用费,其他人通过对物的使用收益来实现这个目的。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一般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直接产生,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它又是民事主体对他人之物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以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否则就无从实现用益物权的目的。用益物权的实现依靠权利人占有标的物并使用收益,为这种特性所决定,用益物权在设定上受到限制,即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同时存在。与所有权相比,用益物权不仅没有处分标的物之权能,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也要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由于用益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为了防止权利的冲突,故用益物权的实现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并还要受到标的物所有权人设定用益物权内容范围之意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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