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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81页(584字)

中国国家和社会对为国家和人民利益作出贡献和牺牲的特定人员的优待、抚恤、安置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项目。优抚安置对象有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或病故的军人家属、病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革命伤残工作人员、无军籍的军队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参战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等,他们依照规定分别享受应得的政治荣誉、精神安慰、钱款发放或其他物质帮助以及工作或生活安置等待遇。中国优抚安置工作有较久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一直重视优抚工作。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江西中华苏维埃政府制定了《红军优待条例》和《红军抚恤条例》。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拥护军队的决定》,山东民主政府发布过《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解放战争时期,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开展得更为广泛。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内务部制定公布5个有关优待、抚恤的条例。国务院于1980年颁发《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7年颁发《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8年颁发《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安置法制建设得到发展。优待、抚恤待遇标准经几次调整得到提高。另外,民政部1985年发布《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对于维护社会安定秩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有力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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