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05页(202字)
越过邻人的界限而建造的建筑物。法律规定越界建筑的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的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其本质为对所有权的限制。当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在不知情而且也没有疏忽大意的情况下,越过与邻人的界限而建造建筑物的,邻人对此如未提出异议的,则负有容忍义务,但受妨害的所有权人有权以获得补偿。相反,如果被侵入者即时提出异议,建筑人仍然建造的,建筑人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