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12页(274字)
简称“躁郁症”,又称“情感性精神病”。它以情感异常为主要特征。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有两种类型:循环型躁郁症和混合型躁郁症。前者躁狂与抑郁两者交替发作,在间歇期精神状态可完全正常。间歇期长短不一。后者在发病过程中,同时出现躁狂症与抑郁症交错混合的情况,多发生在从躁狂过渡到抑郁或从抑郁过渡到躁狂的阶段。躁狂抑郁性精神病的病因尚不清楚,但与遗传因素、性格因素、生化代谢因素等有关。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是一种重精神病。病人对在精神病状态中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期精神状态正常时,则应判定为有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