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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13页(1387字)

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它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有效保护因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因此,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责任保险的历史并不十分久远。法国在19世纪前期颁布《拿破仑法典》规定有赔偿责任后,首先创办和开展了责任保险;德国随后仿效法国也开办了责任保险;英国在1857年开始办理责任保险业务;美国的责任保险制度则产生于1887年后。责任保险具有财产保险的全部特征,但又有不同于其他类型的财产保险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并非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不能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的,不能投保责任保险,例如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3)保险责任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4)保险赔偿金限额给付。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赔偿责任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决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保险人也不可能承诺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为保险合同特约的违反合同而发生的其他赔偿责任,均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可以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以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为限。保险赔偿金应当如何给付以及给付多少保险赔偿金,责任保险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应当符合保险赔付及时的原则。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保险赔偿金,拒不给付或者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除此以外,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若不履行和解或者抗辩义务,致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金额,其财产被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或者受到其他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依据合同不履行或者侵权行为,请求保险人赔偿损失;被保险人基于侵权行为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受到的一切损失。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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