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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17页(720字)

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满足债权人的请求而为特定行为。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即为债务。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来源于罗法。罗马法上的债,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中国民间所称之债,专指债务,且专指金钱债务。债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债是平等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2)债是财产性法律关系,是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或直接表现为财产性质,或者最终与财产有关。因此,在权利分类上,债权被归入财产权。(3)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4)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债的当事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既定的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信赖(意定之债)或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法定之债)而结合在一起的。(5)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制度功能主要是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提供法律途径。债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具有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债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请求应为的特定行为。债的内容为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所负有的债务。债的发生根据主要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近来一些国家的立法、判例和学说中亦认为缔约过失为一种特殊的债的发生根据。另外,当事人的单方允诺也可以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如悬赏广告、设定幸运奖项等。债一般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等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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