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撤销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23页(644字)
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当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从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权得以实现。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1)债务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一般应是法律行为,且应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指债务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得到满足。(2)有偿的法律行为以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时具有恶意为要件。无偿的法律行为一般仅以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为已足。债权人中的任一人均可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形式进行。对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当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以债务人及其相对人为被告;同时请求返还财产的,以债务人、相对人及受益人为被告。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不以撤销权行使人的债权为限,而以保全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其限度。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有:(1)对债务人而言,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视为自始无效。(2)对受益人而言,取得财产的受益人应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3)对于撤销权行使人而言,可以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但须将其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而无优先受偿权。(4)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撤销人取得的财产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