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44页(507字)
由招标人编制、载明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潜在投标人索取并据以投标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为潜在投标人作出投标决策、进行投标准备所必需的资料,并且须提供包括投标、开标、评标的方法、程序以及中标标准等信息,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和透明。招标文件一般须载明如下内容:(1)投标人须知;(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3)技术规格;(4)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8)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10)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开启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等。招标文件可以修改或补充。中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一步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为维护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