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51页(419字)
取得财产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使用公民、法人的财产。所谓强制使用,即指不必得到权利人的同意,在国家有使用的需要时直接使用。征用的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国家征用公民、法人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原因,处于紧急状态的需要,如发生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为消除这种危机,国家必须动用一切人力物力。故征用虽然对公民、法人个人物权的行使有妨害的后果,但法律特别予以许可。征用的基本特点在于:(1)征用的前提条件只能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征用依本来性质,绝不能使用于平时的目的。(2)征用仅依据国家的指令,不必考虑权利人的意思。(3)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之物应当返还。(4)返还征用物时,对物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合理补偿。因为物的被征用有其合法目的,故对被征用物的损害赔偿只限于物本身,而不能包括相关利益。在物权法中特别规定征用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既保护国家利益,又防止因此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