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语文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54页(456字)
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刊行文件和决议所使用的语文。18世纪以前欧洲国家间通常采用拉丁文作为正式语文,之后法文被采用并逐渐取代拉丁文。在1919年巴黎和会及随后成立的国际联盟中,英文与法文同为正式语文。此后几乎所有多边文件都用英、法文起草。1945年旧金山会议规定中、英、法、俄、西班牙五种文字为联合国正式语文。《联合国宪章》有此五种文本,它们具有同等效力。1946年2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一届会议通过决议,除国际法院的正式语文限于英文和法文外,在联合国所有机构中都以上述五种语文为正式语文。1973年12月18日大会决议又将阿拉伯文定为大会和主要委员会的正式语文。联合国的全部决议案和其他重要文件均以上述语文公布。区域性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的正式语文,有的确定为一种,如阿拉伯国家联盟以阿拉伯文为正式语文;有的包括全体成员国的语文,如原经济互助委员会;有的除各成员国语文外,还指定其他语文为正式语文,如非洲统一组织及其一切机构以非洲语文(如有可能)和英、法文为正式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