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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式抵押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70页(832字)

“登记式抵押权”的对称。指以证券的形式承担权利并以该证券的交付表示权利成立与移转的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证券的占有人通过证券的提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证券式抵押权的设立程序如下:(1)当事人之间有创设抵押权的合意,并在登记机关进行抵押权设定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在性质上属于土地债务;(2)不动产登记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向抵押人颁发由国家许可的银行或其他信用机关制作的抵押证券,其中写明作为不动产抵押证券的名称、所涉及不动产的登记状况、抵押证券的有效期限、所担保债权的数额等内容;(3)抵押人将抵押证券交付给债权人,从而表明抵押权正式成立。证券式抵押权是动产化的权利,占有该抵押证券就表示抵押权的取得。证券式抵押权的转移也要求当事人有转移该抵押权的合意,并将抵押证券的直接占有转移给受让人,因此,证券式抵押权转移的手续比较简便,有很强的流通性,利于资金的高速运转,也能保护投资人的财产安全。依据抵押证券,可以看出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不正确时,登记的抵押权内容就没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作用;同样,抵押证券记载对不动产登记的异议抗辩时,登记也没有正确性推定的作用。因此,抵押证券没有公示的效力,但有对登记的抵押权产生异议的效力,即证券与登记不一致时不得援引不动产登记,抵押人有权对新债权人即抵押证券的占有人提出对于原债权人的异议抗辩。同时,如果占有抵押证券的债权人的债权,是基于前后衔接的可以追溯到有不动产登记的债权人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让与意思表示而产生的,则抵押证券的占有人就享有与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的债权人相同的权利。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权人请求交还抵押证券。在抵押证券遗失或因其他原因而灭失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无效。由于证券式抵押权流通性比较强,为了保护抵押人的利益,一旦抵押权消灭,即使善意第三人以抵押证券的方式取得抵押权,该权利也不得再次主张。中国现行法中没有证券式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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