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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72页(498字)

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情况向司法人员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口头方式提供。由证人亲笔书写证词亦是证人证言的另一种形式。证人陈述的内容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的客观事实。证言限于对事实的客观陈述,不包括证人主观推测或对事实的评断。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无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对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的人,能否作证,应区别情况经司法人员审查决定。西方国家还对某些人享有拒绝作证权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律师、医师、神职人员有权拒绝基于职业上的秘密的作证;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就有关公务秘密有权拒绝作证。证人证言是否可信,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认定。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参与诉讼人的意见,经查证属实后才能认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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