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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适当补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890页(626字)

指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为了进一步有效地限制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滥用其知识产权,所规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措施。TRIPs第48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要求的措施已经采取,但该方滥用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当事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因滥用而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赔偿。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原告为被告支付开支,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第50条第3款规定,在权利持有人依法向司法当局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时,该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提供与之相当的担保。第50条第7款规定,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如果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失效,或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权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就原告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第53条第1款规定,在权利持有人依法向主管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交申请,要求海关扣押进出口的侵权商品时,主管当局应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该主管当局并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这类保证金或相当的担保不得不合理地妨碍上述程序的采用。第56条规定,对于误扣商品造成的损失或按照上文第55条的规定已放行的商品因扣留而造成的损害,原告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向该商品进口人、收货人及商品的所有人支付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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