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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35页(592字)

又称“执行终结”。民事诉讼中,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它是为解决无法或无需继续执行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它和中止执行不同,中止执行是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一旦引起中止执行的情况消失,执行程序即应恢复;而终结执行是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使以后情况变化,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终结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决定,也可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经人民法院批准。凡决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裁定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另外,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执行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告知。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终结执行的,效力追溯既往,应按照执行回转的程序恢复执行前的原状;除此之外作出终结执行决定的,效力只及于以后,在此以前已经执行的,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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