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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隔离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37页(683字)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1月30日通过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该公约第2条规定:种族隔离罪是指为建立和维持一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并且有计划地压迫他们而作出的下列不人道行为:(1)用下列方式剥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的生命和人身自由的权利:①杀害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②使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受到身体上或心理上的严重伤害,侵犯他们的自由或尊严,或者严刑拷打他们或使他们受残酷、不人道或屈辱的待遇或刑罚;③任意逮捕和非法监禁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2)对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故意加以旨在使其全部或局部灭绝的生活条件。(3)任何立法措施及其他措施,旨在阻止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参与该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者以及故意造成条件,以阻止一个或一个以上这种团体的充分发展,特别是剥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工作的权利、组织已获承认的工会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离开和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享有国籍的权利、自由迁移和居住的权利、自由主张和表达的权利以及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4)任何措施,包括立法措施,旨在用下列方法按照种族界线分化人民者: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建立单独的保留区或居住区;禁止不同种族团体的成员互相通婚;没收属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或其成员的地产。(5)剥削一个或一个以上种族团体的成员的劳力,特别是强迫劳动。(6)迫害反对种族隔离的组织或个人,剥夺其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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