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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飞行事故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38页(462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航空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航空规章制度,是指飞行条例及地面后勤保障制度等。所谓“重大飞行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39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且该机机上人员在39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撞毁、坠毁等的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航空人员。航空人员包括空中机组人员、地面指挥人员、地勤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所有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但对违反航空规章制度可能是故意。中国《刑法》第13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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