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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宪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45页(437字)

在联邦制国家由组成联邦的州制定的宪法。例如,美国在联邦成立后,原来的各州失去了独立的主权国家的身份,但仍保留了许多重要的权力。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别拥有“专有权力”,即在某一特定领域,只能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单独行使管辖权力,在这两者中,一方在行使这种“专有权力”时,另一方无权干涉。如对外事务是联邦政府的“专有权力”,州政府无权过问;对州以下的地方政府的监督,则是州政府的“专有权力”,联邦政府不得干涉。同时,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方在很多方面可以共同行使某些“共有权力”,如征税。美国宪法规定:凡宪法所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因此,各州除了宪法上明文规定的“专有权力”外,还有广泛的“保留权力”,这主要指处理本州范围内的行政事务的权力。如州内各工商业、交通、文教、卫生等管理以及民政、司法行政等事务。州以下的政府机关,称为地方政府。州与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的划分,由各州的宪法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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