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作权强制许可制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57页(371字)
他人基于正当理由有必要使用作者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并由主管机关批准而特许获得对该作品的使用权,但使用人应向作者支付报酬的制度。为了防止着作权人滥用自己的专有权,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最常见的是翻译权。如果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正式授权许可,那么意欲翻译该作品的人就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强制许可。目前两个主要的着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对强制许可制度都给予了承认。同时上述两个公约还规定了特别的强制许可制度,即发展中国家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为了教学、学术活动和研究,允许用本国通用语文出版外国印刷作品的译本,或者在系统教学活动中使用此种外国印刷作品的复制品。强制许可是一种非独占的使用许可,被许可方在获得许可后,不得进行转让。中国未规定强制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