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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分配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75页(631字)

破产分配的一种形式。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完毕后乃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法定期间内,又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施的补充分配。应当为追加分配的财产,一般包括:(1)破产人因破产溯及主义而无效的行为所转让的财产。依中国法律的规定,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35条所列无效行为转让的财产,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查出的,可追加分配。(2)因为有异议或涉讼未决的债权受提存分配的财产,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始确认为不成立的,该提存的财产可供追加分配。(3)因清算组的错误支出的不应支出的财产,在破产程序最终分配完毕后始发现而收回的,可追加分配。(4)其他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才发现应归入破产财团的财产,可供追加分配。有上述可供追加分配的财产时,是否为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决定。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有可追加分配的财产时,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许可追加分配,经法院许可后,由清算组实施追加分配。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因破产程序终结已解散的,直接由人民法院决定并实施追加分配。进行追加分配时,应依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清偿顺位予以分配,追加分配的财产不能满足同顺位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至于追加分配的次数,依实际情况而定,不以一次为限。有可供追加分配的财产时,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进行追加分配的,应裁定该项财产收归国库或返还给破产企业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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