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大宪章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2页(1038字)
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英国封建领主、骑士和教会迫使国王约翰(1199-1216在位)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在普通法国家,一般将其视为不成文宪法的源头。由序言和63条构成。主要精神是限制王权,保障封建领主和教会的特权,以及骑士和城市市民的某些利益。主要内容涉及的自由不受侵犯,教会的权利不受干扰,英国国王约翰及其后继者应当尊重赋予英格兰教会的自由选举权;保障领主和骑士的采邑继承权,对于领主和骑士的成年继承者,只需缴纳继承税后即可获得领主和骑士的遗产;对于未成年继承者,应对其实行监护,到成年后继承领主和骑士的遗产,但不需缴纳任何继承税或产业转移税;除该宪章规定的征收范围外,非经僧侣、贵族和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同意,不得向封建领主征收采邑继承税或其他贡金和代役税;归还原侵占的领主土地、抵押物和契据;尊重领主法庭的管辖权,国王、官吏不得任意受理诉讼;承认伦敦和其他自治城市原有的自由和风俗习惯。大宪章还特别规定了英国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例如,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的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国王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的权利与公正裁判;除战时外,一切自由人享有自由出入国境的权利;对于自由人犯罪所采取的刑罚措施应与其罪行程度相适宜;如自由人犯轻罪,应按犯罪的程度科以罚金;犯重罪的应按其犯罪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外的财产。此外,还规定了许多限制国王、官吏行动的条款,如国王、官吏不得擅自受理诉讼,在审判中,遇到没有可靠的证人和证物时,不得单凭自己的意志对犯人实施神明审判,国王、官吏不得擅自动用自由人的财产,或强索财物;在和平时期,一切商人可以自由安全地出入英国国境,或在英国境内经商,并且可以免除所有的苛捐杂税;对于商人犯罪仍要按照其犯罪程度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但不得没收商人的货物;统一全国的度量衡,开放各城市之间的贸易,不得向市民征收额外税金。大宪章还规定,设立由贵族组成的25人委员会负责监督大宪章的实施,并且有权用武力强迫国王执行宪章。大宪章对于农民的地位未做任何规定。大宪章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王权。17世纪,资产阶级对宪章内容做了新的、符合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解释,成为资产阶级要求公民权利和商业自由的依据。它与《权利请愿书》(1628年)、《权利法案》(1689年)等一起,成为英国现行宪法的主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