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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995页(431字)

西方国家证据法上的一个原则。指对于证据的取舍及证明力,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员根据其良知进行自由判断。“自由心证”一词,原是日文译名。所谓心证,即是内心确信之意,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判断,在内心形成的信念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谓之“确信”。法官凭借自己内心的思考得来的确信,判断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大小,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和进行裁判。自由心证是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针对封建国家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提出的。法国首先在1791年制宪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提出的自由心证方案,发布了训令,而后于1808年正式规定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中。继法国之后,欧洲大陆各国的成文法都相继采用了这一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法规则上,没有采用心证(或内心确信)的术语,但实际上实行自由心证与一定的法定证据相结合的原则。即法官在采证上实行法律规定的可采性规则,而在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时,实行自由心证原则。中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自由心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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