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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祧继承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01页(435字)

即血统的继承,也就是在祭祀祖先的名义下,将身份继承(爵位、家长权)、祭祀继承与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继承。中国古代特有的继承制度。宗祧继承确立于西周,一直延至民国时期1925年的《民律草案》中,在1926年国民革命时期《关于妇女解放运动决议案》中明文废止,但直至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典》继承编时,才正式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废除。宗祧继承的特点有:(1)以男子为中心,否认女子的继承权。女子对“绝户产”的继承,也往往为立嗣所取代。(2)“立子以贵不以长”,嫡优于庶。(3)“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优先于嫡次子,庶长子优先于庶次子。(4)先位之孙,先于次位之子。(5)立嗣继承,按亲等远近。宗祧继承制度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宗祧继承逐渐演变为父系家庭的传宗接代问题,即凡父系的男性后裔皆有祭祀祖先的权利与义务,有宗祧继承权,可以继承财产;女性后裔则无资格继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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