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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07页(108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主体。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2)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有意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如果不知是毒品而受托为他人携带的,携带人不负刑事责任,物主构成本罪。(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走私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境的行为。贩卖是指非法销售、转手倒卖或自制自销毒品的行为。运输是指利用携带、邮寄或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法将毒品从某一地点运往另一地点,区域仅限于境内。制造是指从毒品原植物中提炼或用化学方法加工制造毒品的行为。为了医疗、科研、教学需要,依照国家法律,制造、运输、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属合法行为。(4)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犯罪对象是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中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2)、(3)、(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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