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弹药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10页(492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督,走私枪支弹药出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海关法规和枪支管理秩序。(2)本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为违反国家海关及枪支弹药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采用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及其他方式走私枪支弹药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他方式“,主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枪支弹药数额较大的行为。此外,根据中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也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3)本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非法人单位。根据中国《刑法》第151条的规定,犯本罪者,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对自然人的法定刑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