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028页(490字)
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的具体分类由各国着作权法加以规定。在着作权法的理论中,一般认为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独创性,指作者自己的创作,作品须反映作者独立创作的特点。独创性不排斥同一题材由不同人创作而产生题材雷同、作品近似的现象。也就是说,只要是自己创作的,即使出现不同人的作品题材雷同,也不能否认每部作品中的独创性。(2)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即作品产生后须能被人感知。被人的器官直接感知或是通过机械设备间接感知均属被感知。凡能被感知的作品,就能被复制。笔录、录音、摄影、印刷等都可成为复制作品的手段。(3)必须属于人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必须是人的思维活动产生的结果,因动物的某些动作而产生的结果不是作品,自然界中自然形成的物体造型也不是作品。(4)必须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有关。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马戏、杂技的动作设计、体育表演、工业产品(如齿轮、轴承等)等不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受着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