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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9页(832字)

第10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知识产权,特别是标识类标注权的竞争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了所有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了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以及经济垄断行为,甚至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垄断行为。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具备以下特征:(1)由经营者所为,即行为人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2)在市场交易中所为,即该行为发生在商业关系中,而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或者私人关系方面。(3)以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标志。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针对经营者在市场上所有的侵权行为,而是针对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侵权行为,即违法者与受害的经营者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4)违反商业道德。在市场活动中,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经营者以损害竞争者为手段,不公平地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而且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5)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损害竞争者的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如窃取商业秘密;有些在损害消费者的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如虚假广告。然而,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会不同程度地同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是市场竞争规则,而且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们是:假冒行为;公用企业以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巨奖销售或者欺骗性有奖销售;诋毁竞争对手;串通投标。这些行为中有些是限制竞争行为,如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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