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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传输人免责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48页(718字)

指仅为公众提供通信线路的电信运营商在某些情况下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如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11条(a)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者,任何传输人对他人首次传输的作品的表演或演示实施的二次传输不构成版权侵权:(1)该传输人对首次传输的内容或选择及二次传输的接收人不能实施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2)该传输人针对二次传输的相关活动仅仅是为其他人的使用提供电线、电缆或者其他通信通道。美国版权法同时规定,此种不侵权的规定仅适用于特定传输人的二次传输行为,而不适用于其他人的首次或二次传输。涉及网络传输时,美国版权法第512条(a)款规定,在下列条件下,网络服务商对通过由其控制或操纵,或者为其利益而运行的系统或网络传输、路由有关资料,或者为该资料的传输提供接入服务,或者在此等传输、路由或提供接入服务期间中介性地暂时存储相关资料的,不应承担金钱方面的责任,而且除本条(j)款规定的情形外,也不承担强制令或者其他衡平法上的责任:(1)资料的传输是由服务商以外的其他人实施或指示实施的;(2)传输、路由或接入服务的提供,或者对资料的存储是通过自动化的技术方法,在服务商对资料未加选择的情况下完成的;(3)除对他人的请求信号做出自动应答外,服务商对资料的接收人也不加选择;(4)服务商在此过程中中介性地暂时存储的资料并未以允许除预定接收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可正常获取的方式在系统或网络上留有复制件,而且允许预定接收人正常获取的资料复制件在系统或网络上保留的时间未超过此种传输、路由或接入服务所需的合理时间;(5)通过该系统或网络的资料内容未被更改。中国现行着作权法中还没有公共传输人概念,也没有相应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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