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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15页(288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地损坏电力、煤气及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并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犯罪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关于本罪的处罚,根据中国《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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