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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04页(668字)

国家、政府、政党、团体或其领导人发表的说明其政治纲领或表明对重大政治事务的基本立场和态度的文件。也可以会议的名义发表。在外交上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用以表明其意志、意向或主张的一种方式,实质上是一国的单方行为或若干国家通过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发表的联合声明。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内容为任何事项的声明。是否具有拘束力,依每个宣言的措词和发表情势确定。可用于下列不同情况:(1)发表目的仅在于记载、解释和通告过去某项行动的理由或对某些事务的意向、立场或主张,属于一般行动、政策和原则声明,并不使其他国际法主体产生权利和义务。(2)就其他国际法主体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单方面意向声明,如战争宣告等,不具有条约性质。单方宣言被其他国家承认,便使发表国和承认国在法律上都受到约束。(3)就有关重大事务发表声明并规定宣言者相互权利义务从而具有条约性质的联合宣言,如1943年《开罗宣言》等。(4)附于一个条约或公约后作为附件或解释和补充主件而成为正件组成部分的宣言。(5)政府间就某一次要事项达成的协议,如1950年9月16日关于修建主要国际交通干线的宣言。(6)规定国际行为规则的,除名称外,在任何方面都与条约无区别的宣言,实质上是一项公约。(7)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阐明、宣告重要原则的宣言。以联合国为例,成立后发表了许多宣示国际法重要原则的宣言,这些宣言不是国际条约,不具有拘束力。要实施这些宣言,必须另订条约。国际会议发表的宣言则有1975年赫尔辛基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最后文件中的原则宣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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