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77页(280字)

保险术语。指保险人应具备的最低偿付债务的能力。各国的法律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并订有一套具体的计算办法,它要求保险人的实际资产超过其实际负债的差额达到规定的额度时,才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它实际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或总准备金、其他任意备金(在未到期责任和备付赔款的准备金以上的准备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等,其总和要随非寿险业务的总保费一同增长。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个差额大致应为总保费的三分之一左右。我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未规定具体额度,但授权由保险管理机关作出规定。在其差额不足规定额度时,应增加资本以补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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