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29页(369字)

保险术语。亦称“双重保险”。指被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物同几个保险人订立几个保险合同,在其保险期限相同的范围内,以致该保险标的物的总保险金额超过可保价值的保险。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保险人索赔,但他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仍应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定值保险应为保险价值)。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份赔款,在赔偿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比例责任,各保险人的负担额按各自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2)限额责任,按各保险人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责任的限额来比例分摊;(3)顺序负责,相继成立的保险合同,按承保顺序负责,由其中先出单的保险人先赔偿,赔偿不足时,由第二、第三保险人填补其损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超出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部分,直至赔足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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