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30页(374字)

保险类别。亦称“法定保险”。“自愿保险”的对称。为实施某项政策目的所采用的保险手段。实施这种保险的形式有两种:1.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公布来实施的,并授权保险公司为执行机构。这类保险对某些保险标的规定保险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是否愿意,都没有选择余地;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均受规定的约束。如五十年代初期我国实行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属于这种性质。2.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有关法律、法规或命令,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物都必须参加保险,否则就不允许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业务或活动。对被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而对保险人来说,保险关系的产生仍需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双方在权利义务方面都要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如在我国一些省、市实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属于此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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