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车辆强制保险
书籍: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42页(291字)
财产保险险种。属法定保险。1951年4月24日,经原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在全国实施。凡铁道部及各拥有专用铁路的国营厂矿所使用的一切车辆(包括机车、客车、货车及其它车辆)均依照条例规定投保此项保险。被保险车辆因遭遇出轨、颠覆、碰撞、失火、雷电、爆炸、飓风、冰雹、洪水、等条例列明的灾害损失以及发生碰撞或爆炸所致的第三者的生命伤亡、财产损失、救护费等,均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期限自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机动费率为2.5‰;货车、客车及其它车辆费率为1.5%0。1955年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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