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知识概念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中国保险知识辞典》第165页(248字)

人身保险险种。1983年10月由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制订条款,目前已在全国大部分省市开办。凡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城镇集体经济组织,都可以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职工投保,并按月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通常为男60岁,女55岁)后,由保险人按月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为止。交费不满10周年的,被保险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金,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一定数量(如200元)的丧葬金。交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支付能力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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