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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新疆人民出版社《西北民族词典》第508页(284字)

盟旗制度下的旗,既是社会基层政权组织;也是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和军事上的基层建制。清政府在设旗时要编审人口,编置佐领、分给牧地、划分旗界、任命扎萨克。按清政府规定,旗的职掌是编审人丁(统计户口),给其耕牧(分配牧场),厘其户籍(防止人口流动),优其赏恤(救济灾荒),示其禁约(政府或习惯规定的禁约),清理刑名(审理司法案件),简稽军实(点阅兵丁数字),巡阅边防。清代的旗分三种:设扎萨克的叫扎萨克旗;设总管的叫总管旗,总管由清政府任命,不世袭;属于寺院的喇嘛旗,喇嘛旗亦设扎萨克,任命该寺院活佛担任,一般均为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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